設立證券公司的要求是什麼?
(一)設立條件
具體而言,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註冊資本要求
要求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與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種類直接掛鈎,分為5000萬元、1億元和5億元三個標準。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以及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一項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l億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兩項以上的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上述限額。
(三)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1.行政審批程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2.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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