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一、法律中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七條有獨自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所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特徵是:
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依法獨自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它有自己獨自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自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3、獨自承擔民事責任。可否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自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
像是行政機關就屬於特別法人,特別法人的話並不是像一般的法人那樣,通過經營而獲取相應的利潤,就像是村委會,村委會作為特別法人,其主要的工作就是組織村裏面的這些工作。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責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駛相應的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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