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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人取得法人資格的類型有哪些?

一、特別法人取得法人資格的類型有哪些?

特別法人取得法人資格的類型有哪些?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營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特別法人是指那些?

根據《民法典》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

納入特別法人的這四類組織在不同意義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賦予它們以特別法人資格,體現了我國《民法典》在處理民法與公法、政府與市場關係上的新考慮。特別法人中的機關法人及其機關法人的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對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政府一方的民事主體資格、合同屬性、爭端解決渠道及其社會投資者的信心,都會產生影響。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根據法人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按照法人的申請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法人屬於特殊的法人個體,需要由相關組織的管理機構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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