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後法人私章怎麼處理?
一、公司清算後法人私章怎麼處理
直接前往公安局註銷私章即可。
1、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註銷後,印章不回收,由股東自行處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註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
2、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提交相關的文件
3、在公司註銷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5、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註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清算組的權利和義務
1.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從成立之日起,接管破產企業。接管的具體形式表現為接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帳冊、經營文件、印章等,從而替代破產企業進行日常工作。
2.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在接受破產企業財產之後,對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既是清算組的權利,也是清算組的義務。清算組有權對破產財產保管和處置,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清算組對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權利的行使。清算組對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的方案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人民法院裁定後才可執行。
3.替代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之後,其對外的日常事務並未即刻了結,這些工作需要清算組來完成,例如參加對外的民事訴訟活動;決定原先簽定的合同是否要繼續履行。此外還有權決定是否承認抵銷權:別除權、取回權;決定支付有關破產費用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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