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為有幾種
一、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為有幾種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夥人當然退夥的情況有哪些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雖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它是介於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本質上它是合夥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有限合夥人有本法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合夥企業分為了普通和有限兩種,其中有限合夥人只會出現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並且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也只是有限責任,而其他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則還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並不執行合夥事務,就算有實施上述幾種行為,對外也是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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