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有哪些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否則需補足出資,並對其它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以下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不是絕對的,當出現法定情形時,有限合夥人也對合夥企業承擔法律責任。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為普通合夥人並與之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合夥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即對該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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