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的主要權利包括哪些
一、有限合夥人的主要權利包括哪些
1. 共有財產權。所謂共有財產權是指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説,屬於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財產。正因為如此,我國合夥企業法明文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並規定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裏,所謂另有規定,就是指退夥這種情形。
合夥企業的財產來源,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夥人的出資;二是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夥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夥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夥經營權是合夥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夥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首先,合夥事務的決定權。合夥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夥人就合夥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採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但合夥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改變合夥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夥協議來具體約定。
其次,合夥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説,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夥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另外,當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分別執行時,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最後,查閲賬簿權。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享有查閲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夥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於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夥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夥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二、優先合夥人有什麼義務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8、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合夥企業當中的合夥人,其實一般都是屬於普通合夥人,也就是需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並不是企業法人,這與我們熟知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同的。而作為其中在有限合夥人,可以説在權利義務上面就會有一定的限制,與普通合夥人之間都還有一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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