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有哪些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
而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
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5、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
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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