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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退夥有哪些法律規定

有限合夥人退夥有哪些法律規定

有限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重要成員,他們可以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退出合夥企業,這一點相較於普通合夥人要容易的多。但是,有限合夥人退夥有哪些法律規定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有限合夥人退夥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根據本條和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有限合夥人的法定退夥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1)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夥人死亡的,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人格,當然也就同時喪失了合夥人資格,退出合夥企業。

(2)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現上述情形,即意味着該合夥人被註銷而喪失法律人格,相當於自然人合夥人死亡,自然也應當喪失合夥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第七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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