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作為ipo大股東有哪些權利?
一、有限合夥作為ipo大股東有哪些權利?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九)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十)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中,第八至第十項需滿足合夥協議不存在相反約定才可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二、有限合夥人的退夥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綜合上面所説的,作為一個公司合夥大股東,那麼基本上權利就會特別的大,只要公司有任何的運作情況,那麼自己都是有知情權、參與權、分配權的,所以,雙方大成立合夥公司的時候就要簽訂好合同,避免之後再公司的運作上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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