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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權利義務

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人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