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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中各方的權利義務

合夥協議中各方的權利義務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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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

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可以由合夥協議的簽訂人根據實際情況自由約定,沒有特殊的限制。

合夥人的權利主要有:

(1)共有財產權,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

(2)合夥經營權,重大事務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

(3)利潤請求權;

合夥人的義務主要有:

(1)出資義務,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