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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合夥企業和公司有很大的區別,其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企業形式,必然需要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那麼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什麼呢?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介紹。

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合夥企業往往由幾個關係比較親密,互相間比較信任的朋友組成,由於設立程序簡單,又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是被採用得比較多的經營組織形式之一。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還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時期,為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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