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
一、合夥企業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是什麼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夥企業並不是企業法人,但也是需要經過了註冊之後才能成立的,換言之成立合夥企業也是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的。而此時如果不滿足註冊條件的話,自然也就不能順利的成立合夥企業。要注意的是,在合夥企業中又分為了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不同的情況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責任不一樣。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執行事務合夥人嗎?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執行事務合夥人嗎與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基金管理人均未進行過明確的界定。不過,我們可以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發佈的文件中...
-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合夥企業解散清算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清算費用包括合夥企業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費用,發佈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所需費用,清算人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
-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1、設立要求不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設立,第61條規定必須由2個(包含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設立,第24條規定由1-50個股東出資設立,不能以勞務出資。2、風險承擔不同:有限合夥...
-
公司可以入夥合夥企業嗎
公司可以入夥合夥企業。有限公司之間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但能否成為普通合夥企業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成立普通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一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如果已經有普通合夥人,則有限公司可以入夥成為普通合同企業。二、如果僅僅只有有限公司,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