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有: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8、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9、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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