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怎樣規定
股權1.97W
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屬於《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股權出質規定的調整範圍,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但其出質需要履行特殊程序。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出質的規定主要見於以下兩個規定:
一是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二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第六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覆後30日內,持有關批覆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出質的規定主要見於以下兩個規定:
一是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二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第六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覆後30日內,持有關批覆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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