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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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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怎麼規定
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屬於《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股權出質規定的調整範圍,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但其出質需要履行特殊程序。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出質的規定主要見於以下兩個規定:
一是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二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第六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覆後30日內,持有關批覆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稱為股權)發生變化。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