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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與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與要求
(1)發起人的範圍。
我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包括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發起人的資格。
我國規定了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3)發起人的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4)發起人的出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
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
(5)認購股份,繳足股款。
(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招股説明書、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等主要文件
(7)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