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是否構成行賄罪?
一、行賄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是否構成行賄罪?
行賄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並不需要實際獲得,只要存在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即可構成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2)罪行認定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二、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行賄罪的這種行為,他必須是以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如果是合法的利益的話,完全不會構成行賄罪,但同時也需要明白,有一些行賄人員,他們並沒有獲得自己理想當中的豐厚的利潤,也不會影響到他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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