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犯罪手法應包含不正當利益嗎
一、行賄犯罪手法應包含不正當利益嗎?
行賄犯罪手法應包含不正當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罪的重要構成要件,正確把握什麼是不正當利益,是判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的關鍵。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根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見,不能説行賄的犯罪手法包含不正當利益,不管犯罪嫌疑人採用的是哪種行賄方式,其目的都是為了滿足自己不正當的利益。在市場競爭的過程當中本來就是優勝劣汰的,如果自己不符合相關規定,也不能通過行賄另闢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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