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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沒有不正當利益不構成行賄是否正確

索賄沒有不正當利益不構成行賄是否正確

一,索賄沒有不正當利益不構成行賄是否正確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根據《刑法》第393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和第389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可以得出,被索賄而行賄的是否構成行賄罪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被索賄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罪,但是如果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就能認定為行賄罪。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單位沒有行賄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不能認定為單位行賄。

司法實踐中,行賄罪與受賄罪並存,也有不少如第一個案例中只成立受賄罪而沒有行賄罪的情況。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罪,但勒索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被勒索人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則被勒索一方不構成行賄罪,就會出現只有受賄罪而沒有行賄罪的情況。

索賄問題的處置需要自己在有關部門介入後進行交代,但是隻要涉及行賄的問題,自己應該積極的配合畢竟此類事情是自己需要關注的重點,除此以外就是自己的現實情況是否存在的存在利益的交換,就是進行利益的交易,金錢與自己直接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