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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律師代理合同

聘請律師代理合同

聘請律師代理合同

委託方: 住址: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四川*明律師事務所 執業許可證號:25117200310476942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 一案,委託乙方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根據我國《律師法》及《民法典》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凌*偉 律師擔任甲方所涉該案的 F 項(A.一審訴訟;B.二審訴訟;C.再審訴訟;D.仲裁;E.執行;F. 代為協商 )代理人。若該案進入其他程序,甲方需再次委託乙方代理的,需另行簽訂代理合同,支付費用。

二、甲方委託乙方律師的代理權限以授權委託書確定。

三、根據《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C 項方式向乙方交納律師代理費:

A.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 XX 元,大寫 XX 元,此費用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付清。

B.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 XX 元,大寫 XX 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XX元,下欠 XX 元在本合同簽訂 XX 內付清。

C. 。

本條約定的代理費僅為乙方通過提供法律服務而應獲得的報酬。

四、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若甲方向乙方隱瞞案情,或提供虛假證據,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案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其有關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利用乙方律師從事違法活動,否則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案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其有關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應積極、主動配合乙方工作,並指定 為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意見,提交有關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或聯繫方式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七、甲方未依約按時、足額交納律師費或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費用的,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暫停代理工作,待甲方付清費用後,恢復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八、乙方律師辦理委託事務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

1、司法、行政、仲裁、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調查取證中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及複印費、翻譯費等;

3、乙方律師到乙方所在縣以外的地方工作時所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等;

4、應當由甲方承擔或甲方同意承擔的其他費用。

前款費用確有必要支出時,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乙方律師為處理本案而墊付的前款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律師償還。

九、乙方律師應運用法律專業技能,按照甲方的合法指示和法律的規定,認真完成本案代理工作,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十、乙方律師處理本案而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納的律師費和乙方律師因處理本案而墊付的費用。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師安排其他業務助理協助完成輔助工作,乙方指派律師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代理合同的,乙方應及時更換律師,並及時通知甲方,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本合同。

十二、甲方向乙方律師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資料時,應當向乙方律師書面聲明。乙方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本案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開披露該信息資料。

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乙方的代理工作已經履行完畢,本代理合同終止,無論基於任何因素,乙方均不向甲方退還代理費用。

1、該案本審判決、裁決、裁定、調解、庭外和解及撤銷訴訟(仲裁)等;

2、甲方終止委託事項的;

3、非訴訟代理中雙方達成有關協議或甲方的目的基本實現。

十四、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乙方依法行使解除權後,本合同解除,雙方不再具有任何代理權利義務關係。乙方的解除方式以郵寄送達解除通知為準,其郵寄地址按本合同中載明的地址確定,郵件到達送達地址即視為送達。

十五、如甲方單方終止委託事項,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乙方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尚未支付部分還應立即支付。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師費全部退還給甲方;

十六、若甲方未依約按時、足額支付代理費用或乙方代為墊付的費用的,應按日支付應支付費用的5%的違約金。

十七、其他補充約定: XX

十八、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四川*明律師事務所(簽章)

代表人: 負責人: 

簽訂地點:四川大竹 

簽訂時間: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