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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律師代理人怎麼分一般和特殊?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區分標準主要是在有無實質性的處分權。有的,即為特別代理,沒有的,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訴訟中,實質的處分權利包括和解,撤訴等等。如果授予律師和解的特別權利,那麼在訴訟的過程中,他可以不必經過委託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特別代理的,必須寫明特別授權的事項,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寫“全權代理”字樣而無具體內容的,按一般代理處理。

作為律師代理人怎麼分一般和特殊?

分清兩者區別對於恰當地 授權、維護自身權益是很有必要的。對於這兩種權力的選擇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不管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業守則、執業紀律等的規定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是全權代理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對於重大事項律師都會事前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認真商議,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律師才會做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總的來説,特別授權代理不同於普通的代理授權行為,相當於一種完全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事宜的行為,特別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權受到特別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僅僅在特許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故又稱為部分代理、特定代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與他人進入到民事訴訟的程序中的情形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就需要注意瞭解相關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比如説起訴的條件以及訴訟代理人的規定等,更好的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以及民事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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