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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區別

開庭時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最大區別就是請律師可以降低訴訟風險。以交通事故訴訟為例,具體的區別如下:
1、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
2、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當事人聘請律師以後,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有關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
3、律師接受聘請訴訟以後,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

開庭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區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  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瞭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