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宣決時律師不出庭辯護合理嗎?
一、開庭宣決時律師不出庭辯護合理嗎?
開庭判決時律師是可以不出庭參與的。律師作為辯護人理應為當事人開庭審理進行出庭辯護,如果其無故不出庭,是失職行為。但是如果是法院開庭僅進行宣判,此時案件已經的一審庭審工作已經終結,律師不需辯護。若是遇到在判決之前律師無故不出庭的,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對方賠償損,合同中沒有相關的賠償條款的,如果當事人覺得律師違約,可以起訴,如果覺得違反職業道德,可以向律師協會投訴。
二、對判決結果不滿具體上訴程序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而提起上訴可以通過一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也可以直接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如果當事人直接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
而上訴狀中的內容需要寫明當事人的以下信息:
1、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組織名稱、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一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説明上訴是請求改判還是撤銷原判決、裁定,同時還必須將理由敍述清楚;
4、如果有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需要提供,也需要在上訴狀中提出。
而在提起上訴狀後,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會在5天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上訴狀副本日其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然後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5天內報送二審法院。但是,對方當事人沒有提交答辯狀的,也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開庭宣決時律師不出庭辯護是合理的,宣判已經是案件的最終程序,法官宣判最後的判決結果,並不需要辯護,因此也就不需要律師出庭辯護了。若是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滿的,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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