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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和義務是什麼?

法定代表人權利和法定代表人義務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和義務是什麼?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1、法定義務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而非由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財物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義務,如合同債務人的義務。

2、積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消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3、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其他人負擔的義務,如某特邀演員演出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

破產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作為破產企業的代表,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要承受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產生的種種效力,如喪失其代表破產企業行使的對財產的經營、處分權力等,另一方面,因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個人身份權利等方面也受到破產宣告效力的影響。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義務有:在破產宣告後負責保管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並在清算組成立後向其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有關方面的詢問;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應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等等。如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義務,妨礙破產程序進行時,人民法院應依據《破產法》第6條適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強制措施的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如拘傳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法定代表人,拘傳擅離職守。

對於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都是需要都企業負責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管理企業,有權的企業的人事安排以及相關戰略計劃起決定性作用,同時也需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以及管理進行負責,這就是對於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