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法定代表人的義務有哪些?
1、財產保全義務、説明義務和提交義務。就是説,債務人應當妥善保管企業財產,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處理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裏的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義務。未經人民法院許可,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也不得以其財產設立新的擔保。但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償付的費用,如水電費、電話費等,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支付。
二、破產清算的步驟有哪些?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由此可見,作為公司的最高代表,法定代表人要在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積極配合清算組的工作。破產清算法定代表人的義務包括如實提供公司賬冊、接受清算組的詢問及未經許可不可離開住所等。一般來説,法定代表人不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其在破產清算中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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