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後辭職怎麼辦,公司可以拒絕員工的辭職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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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以後,企業都會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在這時,有的員工就面臨着這樣一個問題,入職簽了幾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沒有到期的時候想辭職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就針對簽訂合同後辭職怎麼辦的問題為大家提供解答。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時候,勞動者採取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方式,如果雙方就離職事項協商一致,那麼勞動者可以就協商好的事宜進行離職。
二、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想解除勞動合同,而又無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併為用人單位繼續服務30天之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許可。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申請離職時一定要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三、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綜上,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需要辭職的情況下,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一致可以根據協商結果來辦理離職,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繼續為用人單位服務一個月以後,就可以離職,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簽訂合同後辭職怎麼辦的相關法律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莆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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