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辭職報告後公司可以隨時解聘嗎?
一、遞交辭職報告後公司可以隨時解聘嗎?
遞交辭職報告後公司不可以隨時解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來説,按公司流程辦理完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後可以離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職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支付公司賠償金。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法律賦予勞動者自由辭職的權利。在勞動者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者提前離職,無須得到用人單位批准。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因為這一時間節點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對於用人單位遲遲不辦理退工手續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無需通知,隨時辭職
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對對方不滿意的情況下,都需要提前通知對方來解除勞動合同,讓雙方都有一個心理準備,當然也有一些狀況之下不需要提前通知,隨時都可以進行辭職,比如説用人單位方面沒有提供一些勞動的條件和勞動保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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