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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試用期

住房公積金試用期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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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交住房公積金嗎

不一定,試用期交住房公積金嗎得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辦理。
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一旦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必須至其公積金管理部櫃面或通過公積金單位系統為其繳存公積金”;
二、在試工階段,基於僱傭雙方有選擇或不選擇對方的權利。所以職工在試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繳存公積金,但是一旦雙方達成僱傭關係且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試用期間的公積金必須用補繳方式補上;
三、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的工資收入略低(是基本工資的70%)。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的次月,則調整到全額工資。但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工資調整全額,但是其試用期間繳存的公積金基數是不改變的,其只有在公積金基數調整的時候,根據其實際工資基數進行調整。
四、公積金基數調整規定每年7月1日。因此公積金年度與自然年度又不同,例如2016年度是從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所以,職工試用期間的繳存基數需要到新年度7月1日才能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