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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麼,如何分割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麼,如何分割住房公積金?

有些單位可能會為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而對於這個住房公積金,是否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是,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又該怎樣進行分割。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麼。

一、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麼

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對在職職工購買住房的補貼,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為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傳統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活資料(如住房、傢俱、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產資料及附屬收益(如個體商號、運輸工具、承包合夥經營收入等)。這些類型財產的特點一般是標的額較小,價值不大,且實物形態明確.便於分割,因而在離婚訴訟中處理起來相對比較容易。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

5、其他財產。

《民法典》1062條中的“其他財產”的進行了解釋,包括: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按照該解釋,住房公積金已經明確被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與處理其它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致,但亦應從實際出發。總的來説我認為應當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權,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

2、保護弱勢羣體的原則。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沒有固定職業,沒有住房公積金帳户,沒有購房補貼,以後購買住房可能會有困難,會使孩子成長缺少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因此在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時可以適當對撫養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則,離婚案件中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也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但要注意住房公積金是個人專項資金,其帳户沒有可轉讓性,在分割時不可對公積金帳户進行處分。

綜上可知,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其他財產的,因此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理所當然就要對該住房公積金作出分割,一般情況下是均等的進行分割,但也要適當的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以上就是對“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麼”的介紹,但願能為您解決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