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有權不讓業主車進小區嗎?
一、物業有權不讓業主車進小區嗎?
物業不讓業主把車開進小區是否合理,要依據具體的情形而定,如果小區已經沒有車位可停放車輛,物業有權這讓業主開進小區,如果有空餘車輛不讓進是不合理的。
物業不讓進車不合法。因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購買或者承租的,屬於業主所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對停車位有任意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二、小區地下停車位到底屬於誰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這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而向其提供停車位的,屬於公共配套設施,產權理應屬全體業主共有。
2.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的。開發商應在交付房屋時一併將地下車庫交付使用,產權也應屬全體業主共有。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利用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地下車庫的建設成本,已經包含在房產開發商的銷售成本核算之內,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4.如果房產開發商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開發建設的小區地下車庫不屬於以上所羅列的三種情形,那麼產權應歸屬於開發商,可以另行單獨出售。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城市的小區內購買房屋,此時我們應當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注意相關的物業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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