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糾紛質證要哪些
1、開發商身份的證明
訴訟就是一場規則遊戲,雙方都要講規則。如果一方不按規則出牌,對方堅持按規則行事,不利的將是不遵守規則的人。那麼,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小區開發商身份呢?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則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資料、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使用説明書及質量保證書、住房廣告、房地產立項批文等等書證、物證、人證、視聽資料等均可證明。
2、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資質的證明
作為訴訟的需要,物業管理公司必須舉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但依據法律規定,還必須舉證下述證明材料,才能證明其有權從事相應面積的小區物業管理。
a、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如果物業公司在訴訟中不舉證物業管理資質證據,則其所實施的物業管理不合法,其主張的物業管理費等訴訟請求將難以獲得支持。
b、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管理公司往往不舉證物業管理資質證據,而舉證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則少之又少,如果不舉證此方面證據,無疑將使物業公司處於不利境地。
3、物業管理公司收費許可的證明
a、舉證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收費的證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b、舉證物業收費標準報備的證據
物業公司不但要舉證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收費標準的證據,還要舉證收費標準向主管部門備案的證據,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即便有管理資質,也有管理依據,但無合法的收費標準,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4、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證明
《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物業管理費是物業所有人交納的,如果要讓使用人交納,必須取得所有人與使用人達成的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協議。因此,做為起訴物業管理費糾紛案的原告,物業管理公司必須舉證爭議物業的所有人。如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還要舉證使用人是誰的證據以及物業所有人與使用人達成的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協議。
5、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證明
做為原告的物業管理公司要從法律上證明被告業主方拖欠其物業管理費,在前述事項已被證明的基礎上,還必須舉證如下證據:
a、爭議的物業已被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的證明
《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第15條規定:“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物業被使用與被閒置,業主交納管理費的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做為原告的物業公司不舉證爭議物業已被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的證據,則物業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往往會否認其已使用了爭議的物業,哪怕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一直都在使用的情況下。
b、爭議的物業已被業主或使用人使用時間的證據
打物業合同糾紛的官司雙方都要多舉證,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是我的生活。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第一個是起訴狀,其次就是舉證答辯的質證的過程,決定着訴訟最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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