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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業合同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一、北京物業合同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北京物業合同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北京物業合同糾紛的律師費不是當地政府規定的。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二、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形式】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物業服務轉委託的條件和限制性條款】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託給第三人。

事實上,如果物業合同糾紛已經到了不能自行協商處理的境地,聘請律師後,雙方可以在律師的調解下,進一步溝通處理相關問題,對於律師來講,調解處理和訴訟處理的收費標準往往也是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