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物業負責鄰里糾紛麼
一、一般物業負責鄰里糾紛麼?
物業不負責鄰里糾紛。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糾紛,基層的社區委員會可以調解。物業公司接收業主委託提供物業服務。處於公立心,也可以本着鄰里和睦的角度參與相互溝通。
具體法定責任,物業公司沒有被賦予這種權力。特別相互之間的矛盾,兩家業主都找到物業讓説出解決辦法,物業公司是經營性企業,不是法律服務機構,不能要求一方必須怎樣不能怎樣。在處理鄰里矛盾時,基層社區就有調解員,可以試試。
物業公司沒有權利這樣做。物業公司無法調解業主之間的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到居委會或街道人民調解組織進行進一步調解,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進行民事訴訟,物業公司這樣做是在使得業主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激化,而且物業公司也不能獨善其身,物業公司處理業主糾紛的傾向性太重。
被侵權的業主可以向當地房管部門投訴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也可以向當地電力、水務部門舉報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物業的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實在太差,應當培訓後才能上崗。
二、物業與業主調解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1、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於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或相關的規定過原則,所以加快立法的步伐,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對各類主體之間的責職進行明確,如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促進物業管理規範化運作,對物業管理行業中的不規範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處,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規範地發展,更好為業主服務。
2、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好壞關鍵是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物業管理應當具有一支專業化的隊伍。同時應當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准入門檻,嚴格實行資質要求,管理人員應當持相應的技術證書上崗。定期對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業務水平。加大考核的力度,對於服務意識差,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適應崗位的要求要堅決下崗。
3、加大物業服務範圍的透明度。對於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要向小區業主公佈,接受監督。特別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儘可能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不能出現含糊不清,過於原則的條款,以便雙方發生糾紛時,才能有據可依,以防糾纏不清。
4、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妥善處理矛盾糾紛。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要經常保持聯繫,物業管理公司要經常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瞭解業主對物業服務中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改進服務中不足。業主在遇到問題時也要主動與物業管理公司聯繫,提出自己的想法,物業管理公司要耐心進行解釋,如雙方發生糾紛要先行友好協商處理,或通過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避免雙方矛盾激化。
5、業主增加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物業服務糾紛案件業主往往由於沒有充分證據來反駁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所以敗訴佔大數。業主平時要注意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對相關的規定有所瞭解,同時要注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這對其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糾紛的協調處理,增加法碼,也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6、加大物業服務訴訟糾紛的調解工作。對於物業糾紛案件涉及面廣、對象多。在審理時應着力從調解方式處理問題為主,以鈍化雙方的矛盾糾紛為目的,通過對雙方進行思想疏導,法制宣傳,解決認識誤區,使雙方清楚認識到自身存在不足,多做調解工作,謹慎判決。審理中不能完全拘泥證據規則,要多到現場看看,多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判決時要查明事實,明確責任,避免處理不當引發更多的矛盾糾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在與物業產生糾紛以後,可以通過加強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溝通協調來解決相關的糾紛,並且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培訓,並且提高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能力。同時要健全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產生糾紛時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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