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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合同糾紛多數發生在哪些情形下?

物業公司合同糾紛多數發生在哪些情形下?

物業公司合同糾紛多數發生在哪些情形下?

1、業主的車在小區內被盜,此時業主應當對事項承擔責任:

(1)將車停放在車位或車庫的事實;

(2)盡到了該盡的義務,如車門鎖、報警裝置等;

(3)車輛的價值。

2、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是:

(1)小區內治安狀況的全面情況。情況良好,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安保義務上是沒有過錯的。如果情況不好,經常有打架鬥毆,失竊失盜現象發生,就可以認為物業公司有過錯。

(2)各種制度是否完備以及遵守制度的情況。

(3)必要的設備、措施及配備的相關人員的情況。比如,小區與外界通道是否設置了門衞及值班記錄,值班記錄主要用以證明有人值守。從常理講,要求門衞對所有進出人員進行登記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統一停車車位或車庫周圍設置的防範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如夜間巡邏、電子監控設施、單獨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員等等。防範程度應當與業主支付的服務費對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華賓館與一般招待所對住宿顧客的人身、財物的安保注意義務是一樣的。

3、小區內發生入室盜竊、搶劫,造成業主人身有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

此時物業公司一般應從以下幾面證明已按照合同約定的安保義務:

(1)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

(2)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具備專業資格;

(3)健全的保安服務規章制度;

(4)按制度履行義務的記錄或證明,如值班日誌、重大事項報告記錄等;

(5)為履行安保義務所採取的措施、配備的設備及必要的宣傳等。

4、業主沒有過錯、物業公司沒有違約沒有過錯的情形的處理

小區內車被盜、業主人身被傷害、居家內財物被盜走被搶走,這種情況下,業主本身是沒有過錯的,而物業公司也能證明是按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也沒有明顯的過錯。如果這種情況下業主訴訟要到法院要求物業公司進行賠償,是很難勝訴的。

面這種情形,法院也不能簡單了事,會相應的多做一些法律宣傳和庭外的調解工作,達到業主撤訴或雙方調解而不再上訴的目的。

其實對於業主來説這種三種情況也是很不想發生的,很多時候我們能夠進行調解是最好的選擇,如果業主強烈要求物業進行賠償,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採取刑事案件的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