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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違章建築如何界定?

一、小區違章建築如何界定?

小區違章建築如何界定?

小區違章建築可以從以下方面界定: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 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實施細則或相應法規。

(1)如果在城市建成區,可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規劃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2)如果在農村,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投訴並要求強制拆除。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小區聲音建築的界定是需要由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違章事項的具體處理上,也應當根據上規定的項目進行合法地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的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