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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到期收物業費是否合理?

近年來隨着小區建設的加速發展,物業管理與業主之間的關係也成為大家關注的話題,其中物業合同及物業費的收取尤其突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合作通常為是年制,如業主覺得某物業公司不正規,服務不好,在物業合同到期後就不續簽。那麼,物業合同到期收物業費是否合理?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物業合同到期收物業費是否合理?

雖然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物業公司仍然按照之前的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服務嗎,仍然可以收取物業費。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物業公司沒有與業主委員會續簽合同但對物業繼續進行管理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條按公平原則來處理。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要以公平的觀念來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使合同雙方的利益均衡,從而達到公正與合理的目標。小區裏的物業服務合同儘管沒有續簽,但物業公司仍然進行管理向業主提供了服務。如果業主以合同未續簽為由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話,也就意味着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但不能獲得相應的報酬,最後的結果是造成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失衡,有違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視為原物業服務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限為不定期,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都有權隨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所以應按照原合同的標準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這一塊一直是許多小區的困擾,由於我國的物業發展不成熟,專業性不高,管理性不規範,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包括我現在所住小區也一樣,針對你的問題,我國法律有《物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去規範:合同已經到期,但物業公司仍然進行了管理,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因此,認定為無因管理有法可依,且也有相關判例;物業費你可以現在不繳,最後若訴訟,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支持物業公司,根據其付出的管理支付物業費,但應該不存在滯納費;合同已經過期後你繳納的物業費的追回,需要前面的事實認定後才有可能追回,但可能性較小;你現在能維權的可能最好通過業主委員會,若物業合同已到期,你們小區的業務委員會需續期或者重新招聘物業服務企業,新的物業企業均需要業主同意且業主有權選舉,若你們不滿意業務委員會,同樣可以通過選舉換人。法律依據就是《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啦。

綜上所述:物業合同到期後如物業公司仍然進行管理及服務,則有權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如有業主委員會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決議不再和物業企業簽約的,物業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理由,要求業主繳費。因此,具體物業合同到期收物業費是否合理,要結合具體的事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