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住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一、房子不住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小區的物業服務費主要是公共性服務收費,包括公共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維修和保養,綠化管理、保安、保潔等,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應交納相應費用。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具有緊密聯繫,每一個業主都從物業服務企業對於共有部分的管理與保養中受益,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係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屋質量存在缺陷能否拒交物業管理費
一旦業主在辦理完接收手續(即入住手續)之後才發現物業存在質量問題,則應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若質量問題未嚴重到足以解除購房合同,則應繼續交納物業管理費。房屋質量問題是基於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當質量問題較小,不足於解除購房合同時,如裝修工藝稍次,局部出現滲漏等,業主應與開發商協商解決物業質量問題或索取經擠補償。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有償享受物業管理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業主只要宴際接收了物業就享受了服務,因而必須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房屋質量問題與物業管理問題分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若質量問題嚴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在合同解除之前,業主仍應交納物業管理費,直至合同解除為止。
在實際生活中,新開發的物業往往由其開發商組建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開發、管理一家人”的現狀使業主容易將房屋質量問題與物業管理費“掛鈎”。要徹底改變這種現象,有賴於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房屋質量的管理與監督,公正、高效地解決物業質量問題。
物業費是交給物業管理公司的,一般業主在收房的時候,物業都會要求事先繳存一定數額的物業費,當然這其實並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業主拒絕繳納的話,物業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向業主交房。很多人可能就納悶了,交房不是應該由開發商交付給業主嗎,怎麼又變成了物業。其實從當前的慣例來看,很多樓盤都是由開發商委託物業向業主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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