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糾紛是法院還是仲裁來解決
一、物業費糾紛是法院還是仲裁來解決
如果發生物業費糾紛,既可以找法院,也可以找仲裁機構來解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也就是説,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進行投訴,這個部門是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要注意,投訴前做好相應工作。儘量不要採取口頭投訴的方式,儘量以書面方式提交;最後就是提交前看看與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管理協議中,物業公司未盡到職責的地方是哪些,證據要充分完整。
二、物業費糾紛解決方法有哪些
如果業主與原物業公司訂立的合同大樓內廣告費收取有約定,則按約定條款履行。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則可分為兩類情形進行處理。一是大樓的廣告利益應為業主所有,原物業在扣除其成本費用外應將收益部分返還業主。二是大樓的廣告利益約定由物業公司收取的,業主有權對超出其管理服務期限的廣告費用要求轉付給自己。
新物業公司並非大樓的業主,不能直接獲得該樓利用的廣告利益,因此其無權直接向原物業索要接管大樓後的廣告利益,協商解決不受限制。如果獲得業主的授權,新物業是有權向廣告公司主張權利的。
首先,如何認定新老物業交接過渡期內,老物業繼續為小區提供服務行為之性質。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無權以與業主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為由,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相關設施、資料等。在業委會未明確表示續聘老物業的情況下,即便老物業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新物業進駐前的過渡期內繼續服役,也不能以此認定業委會“默認”與老物業建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如果老物業拒絕撤離、“強行”服務,就認定業委會“默認”續聘老物業,顯然違反了合同自願和公平原則,有可能損害廣大業主的利益。
其次,舊物業是否有權以業主大會決議程序違法為由,要求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法律規定業主大會決議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決議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此,業主大會決議程序是否合法、應否撤銷的問題,屬於小區業主撤銷權行使範圍,規範的是業主與業委會的內部關係。
經過上述詳盡的分析可知,那就是物業費糾紛不僅可以找法院,而且還可以找仲裁機構。但是找仲裁機構一定要注意,通常情況下必須事先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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