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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撤銷後怎麼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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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撤銷後怎麼解決糾紛?

仲裁裁決撤銷後怎麼解決糾紛?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當事人對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與訴訟不同,是一裁終局制。但是為了救濟當事人,依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被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然後依據新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達不成仲裁協議的,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以下情形中當事人可以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法院能撤銷仲裁裁決嗎?

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但是僅限於以下情形,並且需要當事人申請才能撤銷: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和相關證據,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定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我國仲裁機構裁決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部分。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實踐中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仲裁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仲裁機構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未能陳述、進行辯論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未經另一方當事人質證等情形。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這裏的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係到仲裁裁決的最後結論有失公正的證據。其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紛爭焦點或重要情節有着直接的關係,同時也直接影響着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載決被撤銷後,那麼是可以重新達成協議重新仲裁,也可以選擇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