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歸屬於誰?
一、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歸屬於誰?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歸屬於誰應當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選擇來進行確定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條【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屬】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一般的租賃合同,在一般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後,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不可選擇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卻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在經濟上並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實為擔保能夠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進而收回自己的投資及其應得的利潤。
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期限內出租人基本上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將投資已經收回,進而將出租物的價值轉讓。當然,由於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對租賃物的歸屬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賃物在期限屆滿時歸屬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麼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麼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已經簽訂的租賃合同或者是融資租賃合同,那麼雙方應當是按照合同內容來執行自己的一些內容,這是屬於符合合同約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否則肯定是需要產生一定的違約責任。同時需要請大家注意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的歸屬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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