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和租賃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係,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的具體區別是什麼?
1、租賃物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來購買。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3、租賃物一般是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來購買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應履行佔有承租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6、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融資租賃合同和普通的租賃合同還是存在着一定的區別的,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主要就是根據承租人的一些需求,然後購買相關的租賃物,並且將這個租賃物租給承租人的,但是普通的租賃合同並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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