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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勞動報酬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勞動報酬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勞動報酬權包括報酬的協商權、報酬的請求權和報酬的支配權。

1、協商權

勞動報酬協商權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通過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權利。其核心是依法確定勞動者自己勞動的價格。依法是指雙方在確定勞動力價格時,不能違背國家法律的規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有最低工資標準,契約自由,在勞動合同中須依法進行。這也是人權保護在勞動法中的體現,國家對涉及社會公益的干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勞動力價格不能低於國家的最低工資標準,在此基礎上可自由協商確定報酬水平。

勞動報酬協商權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分兩類:一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協商制度。二是集體協商,所謂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2000年11月1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第三條)“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工資協議規定的最低標準。”(該法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的勞動報酬不能低於集體協商的標準。在勞動報酬方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自由權利受到了社會公平,即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和集體協商工資標準的制約。

2、請求權

勞動報酬請求權是勞動者付出了職業勞動之後,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請求權在性質上屬優先權,即優先受償權。優先權是指依法律規定,特種債的債權人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上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傳統民法中,被歸入物權的範疇。物權具有法定性,與債權相比有優先性。這是根據勞動報酬具有生存保障價值而賦予的優先於債權而獲得受償的權利,也是人權優先的體現。在我國勞動報酬請求權在仲裁訴訟程序上。與一般請求權也有區別。

3、支配權

勞動報酬支配權是指勞動者獨立支配管理和處分自己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支配權具有民法物權的屬性,即勞動者有權自主地支配處分其勞動報酬,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和侵犯。否則,就構成了侵權,由國家法律來調整。從人類歷史上看,凡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在付出勞動之後,就有獲得勞動成果的權利,就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着不僅做為勞動者的人的生存需要,也是作為勞動者的人權需要,同時也是國家法律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需要。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報酬權包括報酬的協商權、報酬的請求權和報酬的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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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報酬權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