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租金減免政策是什麼?
一、 疫情期間租金減免政策是什麼?
因為疫情導致的諸如封城、政府頒佈的延遲開工的政令是可以構成不可抗力的,而疫情本身,從冰冷的法律條文來看,是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畢竟哪怕在封城的武漢,外地租客想要回武漢繼續使用租賃的房屋,在個體上也是能夠做到的。但法律畢竟不能僅依據冰冷的法條,從法律原則角度觀察併合實際疫情,主張疫情並非不可抗力的理由在於,在全國範圍內租户可以冒着個人風險而返回租住房屋,而這是適用於全國任何地區的,而如果全國租户均據此通過返回租住地“強行”使用房屋來行使租住權利,那麼疫情必然會進一步加重,即主張疫情並非不可抗力,其內在邏輯是為了房東的利益,而無限增大承租方與社會的共同風險,犧牲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這是明顯違背法律原則的。
二、租賃期滿因隔離無法搬家算違約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疫情期間,若出租人已經明確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因為防控措施確實無法搬離,應屬於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不搬離的同時,也應參照此前合同約定或雙方協商,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使用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只有因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無法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租金減免或者免除,以及無法及時解除租賃合同的相關情況,其司法審查中的關鍵在於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只有在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才可以進行減免處理,如果不屬於不可抗力的,那麼是不可以減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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