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租賃合同期限是多久?
如今在法治社會中各式各樣的法律不盡其數,但是對於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依據法律是民法總則,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租賃合同的簽訂,那麼在租賃簽訂的時候要依據法律規定來簽訂,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那民法總則租賃合同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是因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之故,物的使用價值往往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如果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過長,即與臨時讓渡物的使用價值的租賃合同的目的不符,容易導致物的返還糾紛。就租賃合同的期限而言,當事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約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超過的部分無效,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
二、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對於權利人來講,其在法律上的勝訴權消滅。但是其民事上的實際權利是存在的,即其權利並沒有因為法律規定的實效制度而消滅,只是轉化為沒有法律保護的自然權利。對於債務人來講,訴訟時效超過後,債務人只是責任可以免除,但債務並沒有消滅。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確定財產關係,加速社會經濟流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審結民事案件。
《民法通則》單設一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合同法》對訴訟時效沒有專章規定,只是對兩類合同規定了的4年的訴訟時效。關於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在《民法總則》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
在租賃合同中,因為所涉及的權利內容不同。如,有違約所引起的租賃合同的解除,有違約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對於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請求權等。雖然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係都是租賃合同關係。但是,因為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適用的訴訟期間也不同。
那麼,關於租賃合同的訴訟實效問題,具體如下:履行過程中因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 2年的訴訟時效。即分別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和第136條規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超過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們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商定好租賃時限,避免在合同到期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造成雙方的利益都順受到一定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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