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轉租怎麼才算成立
同意轉租也就是承諾轉租,意思就是在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後,進行寫轉租行為。那麼但是這個同意轉租也並不是説一定能成立的,那到底怎樣才算成立了同意轉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同意轉租怎麼才算成立
在同意轉租的場合,轉租的成立須有二個要件:一是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有轉租合同;二是轉租人需經出租人同意。在實踐中,易發生爭議的問題在於後者。其一,出租人的同意是否應在轉租合同訂立之前。其二,出租人的同意採取何種方式。其三,出租人的同意是否包括轉租的期限。事後的同意,本質上為追認。追認採取明示的方式是毋容置疑的,默示是否可以構成追認的表示方式,值得研究。由於追認是出租人的權利,出租人既有明示表示的自由,也有沉默(不作為的默示)的自由,因此,其沉默不應當視為追認的意思表示。
但是,作為與沉默相對應的另一類默示,為的默示則應認其為出租人的追認方式。比如出租人接受了次承租人增加或減少租金的請求。至於轉租的期限,從民法理論及國外立法例分析,轉租合同的期限應不得長於租賃合同的期限。當出租人以明示方式同意轉租並明確轉租期限長於原租賃期限時,基於合同自由原則,除法律有明文禁止外,當認其有效。只是,在原租賃合同終止時,轉租合同轉化為普通的租賃合同。依此同理,出租人的推定同意亦然。
存在的問題還有,承租人在徵求出租人是否同意轉租的意見,出租人拒絕同意時,承租人可否終止租賃關係。
二、同意轉租的法律效力
在同意轉租的情形下,轉租關係具有三方主體: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從而形成了如下的法律效力:
(1)轉租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轉租的成立使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發生租賃關係。此種租賃關係與普通租賃關係並無不同,承租人為出租人,次承租人為承租人。從德國、日本的學説及判例來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與承租人同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同時終止時,次承租人可直接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3]其性質屬於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的返還。當次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與出租人混同時,一些學者認為轉租合同終止,但原租賃合同仍有效。當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先於原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時,上述觀點是正確的,而當轉租合同終止日期與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同一時間時,應當使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同時消滅,即不使承租人的租賃權再存續下去。
(2)轉租對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有影響,但學説及國外立法例肯定:因可歸責於次承租人的損害,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亦與此相同。
(3)轉租對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從本來的意義説,轉租的成立,並不致使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但各國立法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遂強使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發生一定的直接的法律關係。這些直接的法律關係,因立法的規定而有差異。
關於轉租對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效力,我國《合同法》未予規定。為更好地保護出租人的利益,我國合同法實踐應當借鑑上述各國的規定及學説觀點
實踐中的同意轉租也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操作的,不然的話就會導致轉租行為無效,這顯然是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利益的人。至於在同意轉租的情況下,收益應該是會承租人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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