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轉讓合同怎麼寫才算有效
轉讓協議為雙方合議簽訂的,只要雙方同意並簽字(蓋章或者手印),協議即生效(不包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並受法律保護,同時合夥企業變更合夥人需去工商局做變更登記。如果有見證人作證更好,或者可以找公證處公證一下。
協議的內容可包含以下幾方面:
1、雙方姓名、住址等;
2、轉讓財產的清單、數量、價格、總額;
3、付款方式;
4、轉讓日期;
5、其他相關問題;
6、出現糾紛時如何解決(仲裁或者訴訟等);
7、相應附件。
合同就是雙方的約定,格式只是幫助瞭解需要明確的事項大體有哪些,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還需要訂立合同的雙方把適合實際情況的內容約定清楚。比如合同中對於如果發生情況,轉讓費如何處理,比如全部或部分退還的情況沒有明確,最好也約定一下。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該條是否説明承租人就無權轉租呢?法律如此規定其本意是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的情況下,賦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選擇權。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利用租賃物轉租漁利,攪亂市場價格;也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訂立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目的也是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依租賃合同取得租賃物後,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人不得進行不當干涉。所以承租人進行轉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種方法,也是在租賃合同目的範圍內應有的權利,不應該加以否定。也許有人會認為:如果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了損害,則不利於對出租人的利益保護。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因為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間分別有合同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當第三人對標的物造成損害時,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該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合同的具體轉讓店鋪的位置、時間、地點、金額等進行説明,還應該對雙方一旦出現的違約情況進行約束,賠償合同的損失一方的損失,保護自己的合同權益進行簽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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