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房租可以免繳嗎?
一、疫情下房租可以免繳嗎?
疫情下房租可以免繳,在法律層面,承租人是否有權要求減免受疫情影響期間的應付租金,並不能一概而論。
若僅要求調整租金,承租人可以情勢變更原則為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後,合同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
如果因疫情或相關防治措施導致雙方房屋租賃合同暫時無法履行,或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履行將產生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結果時,可以通過調整租金等合同條款的方式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體標準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
二、承租人是否有權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由於疫情的發展趨勢尚難預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户受疫情影響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關於此次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是否能夠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還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商户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對於承租人而言,儘管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未能使用房屋,經濟受損,但在我國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實施下,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未能使用房屋的時間較短,恢復經營指日可待,那麼疫情主要是導致承租人短期內收益下降,並不必然產生承租人租賃合同的目的徹底無法實現的後果,此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則較難得到支持。但如果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居住,在疫情嚴控措施下無法正常返回租住的房屋,迫使承租人重新另外租房,此時原房屋租賃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則承租人可以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
另外,需要提醒承租方注意的是,如果出現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有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説,實際上就是意味着在疫情期間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原則,那麼可以利用公平原則來進行合同,責任的部分履行或者是全部的免除,這個就運用在租金減免這個方面,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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