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其他侵權

侮辱罪和誹謗罪公訴可以嗎?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公訴可以嗎?

侮辱罪和誹謗罪公訴可以嗎?

1、侮辱罪和誹謗罪不一定可以公訴

《刑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刑事公訴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

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1)公案機關的立案。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製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説明書》。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2)檢察院的立案。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3、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體包括: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審查起訴

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從刑事法律的規定來看,誹謗案、侮辱案在一般情形下,屬於自訴類型的刑事案件,如果誹謗、侮辱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特定公民、單位的利益,也損害了國家、或者是社會的利益,那麼就屬於公訴案件,需要由檢察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訴請求。